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