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