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应当综合利用或者提供给有回收利用能力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