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一)在钻井、压裂、固井、试井及开采过程中造成井场及周边土壤污染的;

(二)关闭或者废弃油(气)井、油气站(场)等地面设施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

(三)输油管线破裂或者原油泄露造成土壤污染的;

(四)其他造成土壤污染情形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