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一)在钻井、压裂、固井、试井及开采过程中造成井场及周边土壤污染的;(二)关闭或者废弃油(气)井、油气站(场)等地面设施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三)输油管线破裂或者原油泄露造成土壤污染的;(四)其他造成土壤污染情形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