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禁止通过废弃矿坑、渗坑、裂隙、沟渠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储存、排放含油的废水、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