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禁止通过废弃矿坑、渗坑、裂隙、沟渠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储存、排放含油的废水、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