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煤炭开发单位应当设置密闭的输煤、洗选煤系统,并对进矿道路、厂区内路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煤炭集装台(站)的设立应当按照规定远离城镇或者居民区,煤炭集装台(站)应当设置原煤筒仓、储煤棚,实施场地硬化,不得露天堆放。

煤炭运输、装卸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防止漏撒和扬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