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汉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向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七)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在汉江干流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八)从事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活动;
(九)水上餐饮、水上住宿等的经营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质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