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汉江流域建设河岸生态景观,应当保证水质不受污染,保持河流自然流向,保证河道行洪畅通,满足河道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