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止水土流失影响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