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水系源头区的保护和管理。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黑臭水体调查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公布黑臭水体清单,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防止水体返黑返臭。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