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化龙山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化龙山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的,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给予检举人、控告人适当奖励。

对在化龙山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