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化龙山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化龙山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