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化龙山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生产生活活动的,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