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化龙山保护区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镇坪县、平利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对化龙山保护区内人口管理,除因婚姻、收养关系外,严禁化龙山保护区以外的人员迁入到化龙山保护区内居住。

镇坪县、平利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相关移民搬迁政策,在尊重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化龙山保护区的原有村(居)民逐步迁出,对迁出的村(居)民予以妥善安置。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