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的界线上及时设置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线标志。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