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放区以外,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向外抛射、抛掷烟花爆竹;(二)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建筑物、构筑物、人群、车辆、河道、公共绿地、下水道、检查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