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