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