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绿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