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它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截除树冠;(七)其他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