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本市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树龄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树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统一编号、挂牌,明确养护管理责任,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