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