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区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