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在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注浆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对排水设施安全的影响程度、安全风险等级等的工程影响预评估,安全保护措施,监测措施等。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再生水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注浆等可能影响再生水管道安全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再生水经营企业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