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再生水用水设施;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再生水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