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