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