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镇排水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镇排水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泵站、养护班点、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调蓄设施等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