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提高居民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农村供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