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