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