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六节 园林绿化容貌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园林绿地从事下列行为:(一)钉、刻、划、攀折、围圈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二)放牧、饲养禽畜,摆卖、晾晒、吊挂物品;(三)挖坑、取土、焚烧;(四)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五)擅自设置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