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车辆及其相关设施,灯饰,广告设施与标识,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公共水域及公共空间等构成的城市容貌。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