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第四节 灯饰设置容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标志性建筑、主次干道、街巷沿线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大型广场等建(构)筑物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突出不同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布局,凸显景观特色。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