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环保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