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