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