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

(三)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