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提倡绿色出行,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宣传活动,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