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