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

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等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