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