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移动支付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确保智能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时,车辆顺利通行。鼓励通过拓展应用场景、增加便民服务功能等方式,促进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