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尚未生效上跨高速公路并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辅路等设施,由原道路管理单位或者提出需求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除以上情形外,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养护管理。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和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增设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要求和管理规定实施;高速公路改建时,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