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