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湿地保护修复、监督管理等职责,致使湿地资源受到严重损害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