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和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