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自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向社会公开修复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适时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