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质量,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当地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