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重要湿地所在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